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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專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AstraZeneca AB(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法定代理人 Peter Storm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羅秀培律師姚金梅專利師黃宇澤專利師被 上訴 人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全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紹凡律師馬鈺婷律師劉仁傑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