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銓益盛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銘益訴訟代理人 洪維駿律師輔 佐 人 郭宮寶被 上訴 人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清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輔 佐 人 曾景晃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改定劉力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