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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專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棟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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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香羽律師李協書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