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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專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台灣山德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維訴訟代理人 蘇佑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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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秀培律師張秉貹律師劉君怡專利師輔 佐 人 吳敏慈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