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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專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抗字第9號抗 告 人 孫建忠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洪珮瑜專利師相 對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文恒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