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原 告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長林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馬鈺婷律師應宜珊律師洪珮瑜專利師輔 佐 人 楊惠彬被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嘉煌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映雯律師
蔡志宏律師陳靜芳律師顏均宇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借調期滿歸建,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陳俊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余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