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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專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原 告 PFIZER INC.法定代理人 Jeffrey W. Rennecker原 告 PFIZER PRODUCTS INC.法定代理人 Matthew J. Pugmire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張秉貹律師朱淑尹專利師黃宇澤專利師被 告 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輔 佐 人 黃馨槿訴訟代理人 蘇建太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