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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專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8號原 告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哲瑋專利師訴訟代理人 蔣瑞安律師被 告 火星計畫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晨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楊雯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定宜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