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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專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原 告 Corning Inc. 美國康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Thomas R. Beall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彭于庭律師陳柏宇專利師被 告 彩虹顯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淼被 告 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