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原 告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劉思瑜律師被 告 陳孟汝即玥品企業社
林沛豪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