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抗 告 人 黃仁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所生之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114年度民救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5年3月16日以114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但上訴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