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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聲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聲上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道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

侯羽欣律師相 對 人 彭國洋律師

徐念懷律師黃立虹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3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限制閱覽,經本院113年度民聲上字第18號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彭國洋律師、徐念懷律師、黃立虹律師對於本院113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事件就附表2所示資料僅得到院閱覽、抄錄,不得為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行為。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下稱智審法)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聲請之本案係智審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故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美國第7,812,409號專利(下稱409專利)及第7,629,634號專利(下稱634專利)之專利權人。

聲請人於美國市場發現疑似侵害409、634專利之產品,委請第三方鑑定機構Dolcera Corporation(下稱Dolcera公司)分析比對出具鑑定報告【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第293頁到301頁、第347頁到361頁,下合稱系爭資料】,並於113年6月28日以民事聲請狀陳報系爭資料,系爭資料非公開資訊具有秘密性,且為涉及聲請人之核心研發業務,為聲請人對侵權者行使專利權之重要佐證而具有經濟價值,且已採取保密措施,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及業務秘密,聲請人為保護力士公司前述之營業秘密及業務秘密,聲請本院裁定准予限制相對人僅得於本院人員陪同下,於本院提供之空間檢閱請求限制內容,且不得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等語。

三、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又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復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項之行為。修正前智審法第9條第2項、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謂卷內文書或訴訟資料,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及訴訟資料,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項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四、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於

本院審理期間,相對人於美國市場發現疑似侵害其409專利及634專利之產品,委請第三方鑑定機構Dolcera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即系爭資料),系爭資料經本院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2號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下稱系爭秘保令)在案,嗣後相對人主張系爭資料不具秘密性或經濟價值,聲請撤銷系爭秘保令,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0號就附表1所示內容之秘密保持命令撤銷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制閱覽範圍為新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第358至359頁634專利請求項2至9部分(下稱系爭限制閱覽資料,如附表2所示),合先敘明。

㈡又相對人陳稱系爭限制閱覽資料為聲請人是否未盡注意義務

濫發警告函,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之重要證據,則系爭限制閱覽資料與本案訴訟之勝負結果具關聯性,關乎相對人辯論權之行使,自應使其有平等使用該訴訟資料之機會,俾其得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確保公正裁判及武器平等原則。另審酌系爭限制閱覽資料涉及專業知識,倘相對人僅得到法院以目視閱覽方式閱覽該等訴訟資料,勉強加以記憶,未能抄錄該訴訟資料,實無法記憶清楚毫無差錯而能就本案爭執事項為實質充分攻防,顯有妨礙其等訴訟實施權,是相對人應有閱覽、抄錄上開訴訟資料之必要,而此種方式應已足完善實現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之訴訟實施權、辯論權及程序保障權,同時兼顧聲請人營業秘密保護,是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僅得到院閱覽、抄錄,不得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附表1本院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0號 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範圍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第293頁至301頁、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第347頁至361頁(第358至359頁634專利請求項2至9部分除外)附表2系爭限制閱覽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764號第358至359頁(634專利請求項2至9部分)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