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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長林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馬鈺婷律師洪珮瑜專利師應宜珊律師相 對 人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及第三人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相對人製造,並置於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工廠(設○○市○○區○○里○○○0路0號、0-0號)或維修室探針卡存放區之型號「T239」GPU(Graphic Processing Unit)晶片所使用垂直式探針卡壹片,交由本院保存。

相對人應提出所製造並置設於第三人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工廠(設○○市○○區○○里○○○0路0號、0-0號)維修室之用於替換前項所列型號「T239」之GPU(Graphic Processing Unit)晶片所使用垂直式探針卡之探針壹拾伍支,交由本院保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於民國84年間成立,為全球領先的測試方案設計及製

造商,為臺灣第一家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的探針卡公司,就探針卡技術,分別取得我國第I375037號「探針測試裝置」發明專利、第M502175號「探針頭」新型專利及第I454710號「探針上及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以下合稱系爭專利),並自行研發、製造及供應各式型號之圖型處理器(GPU)晶片所使用垂直式探針卡,從102年起陸續接獲美商輝達公司(NVIDIA Co.,下稱輝達公司)各式型號之GPU晶片所使用垂直式探針卡訂單,於製造完成後運往第三人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品公司)進行晶圓測試。

㈡相對人於90年間成立,提供封裝測試等服務,其中晶圓測試

服務提供垂直式探針卡等產品,亦向輝達公司供應型號「T239」之GPU晶片(下稱系爭晶片)所使用之垂直式探針卡,故兩造均為製造探針卡之供應商,矽品公司為GPU晶片測試商。

㈢探針卡運作原理為:以探針卡作為GPU晶片與測試機(Tester)

間連結,將探針卡裝設於含有GPU晶片之探測器(Prober)上,並用接線連接至測試機通電,以達成測試晶圓之目的;因測試過程中,探針卡需與GPU精準接觸,故不同種類之GPU晶片所需探針卡皆有不同。是向輝達公司供應探針卡之供應商,需針對各類晶片開發及製造相應搭配之垂直式探針卡。又測試機價值達億元,製造探針卡之供應商不會有測試機,故垂直式探針卡製造完成後,供應商即會將垂直式探針卡運往GPU晶片測試廠進行晶圓測試,不會留有庫存。再者,垂直式探針卡僅為測試晶圓之用,非市面上任意購得之產品,且GPU晶片或終端應用產品廠商不需也不會標註使用何家廠牌之垂直式探針卡,是除輝達公司和相對人外,聲請人實難以探知其詳。

㈣聲請人前於111年及112年SEMICON Taiwan國際半導體展發現

相對人展出之垂直式探針卡及探針,涉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嫌,當時無以確認相對人實際製造GPU晶片垂直式探針卡。近日聲請人取得由相對人製造、用以測試輝達公司系爭晶片之垂直式探針卡表面形貌及產品結構照片,並參照相對人公司網站「晶圓測試」項下可清晰得見「垂直式探針卡」結構圖片,及相對人在上開半導體展所展出之垂直式探針卡之照片,以之與系爭專利等各該請求項交互比對,發現系爭產品確已落入系爭專利之文義範圍。

㈤相對人本無量產垂直式探針卡之能力,於106年間挖角聲請人

員工及竊取聲請人營業秘密,旋即自107年起為輝達公司量產垂直式探針卡,聲請人於106年即就相對人侵害營業秘密之事實,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114年1月23日對離職後帶走聲請人技術之員工全部為有罪判決之宣示(109年度智訴字第5、6號)。其中一位員工係系爭專利發明人之一,經該法院重判3年有期徒刑。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現由新竹地院審理中(110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㈥相對人侵害系爭專利之重要證據,均置於相對人或矽品公司

使用支配之下,聲請人擬提起本案訴訟,然無法自行於公開市場上取得,且性質上系爭晶片之垂直式探針卡等極易滅失或遭竄改而具急迫性,如不予保全,恐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就本件確定事、物之現狀而言,亦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自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性。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提起本件聲請。

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聲請應釋明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此等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之證據保全制度,基於當事人自行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可助於其尋求解決紛爭之手段,以消弭訴訟,乃擴大賦與當事人在起訴前蒐集事證資料之機會,於同法第368條第1項後段增訂「就確定事、物之現狀」,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之規定,不以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然仍須於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始得為之,以防止濫用而損及他造之權益,並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此項「就確定事、物之現狀」程序,一方面係為實現證據開示之機能,另一方面難免有摸索性證明之虞,如何避免二者間之衝突,應視紛爭之類型、聲請人與他造對事證之獨占程度,綜合接近證據程度、武器平等原則、利益權衡原則,予以平衡考量,以為「必要性」之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已釋明本件聲請應保全之證據及得證明之事實

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相對人為競爭同業,亦受輝達公司委託製造系爭晶片所使用之垂直式探針卡,並置放在第三人矽品公司進行晶圓測試,該探針卡可能涉及侵害聲請人系爭專利,聲請人得依專利法第58條第1、2項、第96條第1、2項、第120條規定,請求排除或防止相對人繼續侵害及損害賠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專利之專利公報及公告說明書、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公證人對相對人網頁出現供應垂直式探針卡產品體驗公證書、相對人於111年及112年SEMICON Taiwan國際半導體展展出之探針卡及探針照片、聲請人拍攝相對人製造系爭晶片而使用之垂直式探針卡照片,及系爭專利與相對人製造系爭晶片使用之垂直式探針卡技術特徵比對表3份等為證(見附表1至3、聲證2至4、6、7、10、11、14,本院卷第35至54、59至102、105至131、137至143頁),堪認聲請人已釋明本件聲請應保全之證據及該等證據得為證明之事實。

㈡本件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保全之必要性

⒈查探針卡(Probe card)是晶圓與電子測試系統之間的媒

介。探針卡通常直接放在探測器上並用接線連接測試機,目的是提供晶片與測試機之間的連結,並完成晶圓測試。

半導體製造商通常需要為不同種類的晶圓提供針對性的探針卡,因為探針卡是一種採用通用模式的客製化連接器。

探針卡在測試期間,透過晶圓上的焊盤或凸塊接觸,形成良好的電性連接。當測試完成,探針卡依據測試結果,分類晶圓,並等待下一個測試。探針卡大致可分為懸臂型、垂直型及MEMS型,根據不同晶圓適用不同類型,有聲請人提出之維基百科可參(見聲證8,本院卷第133頁)。

⒉次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為中游端之製造探針卡供應

商,系爭晶片由下游端GPU測試廠即第三人矽品公司測試,該公司受輝達公司委託,同時以垂直式探針卡測試,非市面上可任意購得之產品,無法自行於公開市場取得,若輝達公司計畫停止系爭晶片銷售,矽品公司可能會將探針卡全部銷毀或相對人自行湮滅或隱匿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半導體產業鏈產業分工現狀說明、第三人矽品公司中工廠登記資料、聲請人客戶服務經理出具兩造均在矽品公司以探針卡測試GPU晶片之聲明書,及相對人111年合併財務報告第149頁顯示該年度探針卡營收近新臺幣10億元可參(見聲證8、12至14,見本院卷第135至136、145至149、191頁)。

⒊由上述可知,GPU 晶片測試需要依賴探針卡(Probe card

),以連接晶片和測試機,傳輸測試信號,各種GPU晶片之設計、布局及電性連接不同,需要根據具體GPU 晶片型號設計訂作探針卡,自無法直接自市場上購買;又由聲請人先後取得系爭專利,適用於不同類型測試物,亦可推知。

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證據保全,其保全方法能確定事、

物現狀而有法律上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則有其必要性,核無不合。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故本院為命保全證據之裁定時,毋須另為訴訟費用之裁定,併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