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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鄭國彬代 理 人 郭峻誠律師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OOOO OOOOOO OOOOOOOOOO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