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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鼎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郁諠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相 對 人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