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張欣喬
參 加 人 陳維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被 上訴 人 天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祥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裁定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陳稱:上訴人在二審未對反訴提起形式上之上訴,但上訴聲明第1項「原判決廢棄。」並未限縮僅對被上訴人所提之本訴為上訴,而係包括反訴也在原判決廢棄之範圍內,因反訴之爭點即本訴之爭點,只是有無反訴之聲明現在看來已沒有這麼重要,反訴之主張已被包含在「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之聲明內,無需另外為聲明等語(本院卷第57、
77、285至286頁),上訴人應係對反訴部分一併提起上訴。因此,上訴人應於115年9月1日前就反訴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7元,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