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傅傳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被 上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被 上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被 上訴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被 上訴 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被 上訴 人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被 上訴 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被 上訴 人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被 上訴 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 代理 人 洪云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2月31日中華民國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即繫屬於本院,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被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下逕稱被上訴人)及原審原告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全球紀實公司)起訴主張,上訴人益誠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益誠公司)、上訴人傅傳景(下稱傅傳景,並與益誠公司合稱為上訴人)及原審被告王澤民、孫羽彤、劉飛青共同侵害其就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電視節目之著作財產權,而請求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王澤民、孫羽彤、劉飛青負連帶賠償責任;經原審審理後,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於王澤民、孫羽彤、劉飛青及全球紀實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因該部分未據敗訴之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是被上訴人對於王澤民、孫羽彤、劉飛青及全球紀實公司之請求敗訴部分,業已確定,即非本件二審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為附表一所示電視節目(下稱系爭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並未同意或授權上訴人向不特定之公眾進行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詎傅傳景自108年5月3日至6月3日間先以獨資商號益誠資訊企業社名義,製造並販賣內建由中國廠商開發之「全球視野」電腦程式APP(下稱全球視野APP)之「Dream TV(夢想盒子)二代機上盒」(下稱系爭機上盒),繼於108年6月4日起設立益誠公司,並自該日起至109年7月7日製造販賣系爭機上盒。而經點選系爭機上盒內建預載之全球視野APP,可啟動串流直播電視功能,使不特定公眾得以全球視野APP連結遠端伺服器之非法訊號源,而於不特定時間及地點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已侵害被上訴人就系爭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權。上訴人為系爭機上盒之製造商,明知所有電視頻道均應經授權始得播出,竟委託中國廠商開發全球視野APP,內建於系爭機上盒進口至我國販售,使未經授權之系爭視聽著作處於隨時可被公眾接觸之狀態,而獲有利益,顯具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故意;又上訴人之行為同時係藉由不特定公眾點選系爭機上盒內建之全球視野APP向串流伺服器產生要求,串流伺服器則將壓縮之影音資料封包後經由網路傳輸至系爭機上盒再轉傳至收視戶螢幕上,即提供全球視野APP供消費者收看未經合法授權之電視頻道節目,亦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1至3目之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上訴人銷售系爭機上盒之通路繁多,無從掌握實際銷售數量,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1、3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作為每一受侵害系爭視聽著作之損害賠償金,並依益誠公司成立前後之侵權期間比例,命上訴人給付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賠償金額等情。
三、上訴人答辯及上訴意旨:上訴人所販售機上盒可分為二代「Dream TV Trend」、三代「Dream TV Evolution」,兩代間軟硬體規格不同,系爭機上盒(即二代)於啟動連網靜置15分鐘後,全球視野APP才會出現,三代機上盒則需由使用者自行下載,上訴人僅有於108年5月1日前販售系爭機上盒,於同年7月3日開始改賣三代機上盒,是108年5月3日至10月27日之期間並未曾出售系爭機上盒,自不可能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權。又系爭機上盒內建之全球視野APP並非上訴人所開發,係向中國○○市○道天下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視道天下公司)之代表人劉勇購得,並經其保證該程式合法性,上訴人已竭盡所能確保應用程式內影片合法性,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亦無明知該應用程式有涉及侵害被上訴人著作權之情事。又系爭機上盒本身並未預載有他人影片或提供大眾非法傳輸影片之電腦程式,該程式及其內影片訊號均由視道天下公司提供,與上訴人無關,單純販賣系爭機上盒行為不該當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之公開傳輸行為。再者,上訴人於108年5月3日至10月27日之期間既未曾出售系爭機上盒,至於108年10月28日至109年7月7日雖有販售三代機上盒,然全球視野APP並非上訴人所開發或提供,上訴人亦非明知該程式有涉及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權,更無直接提供、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下載使用,且系爭機上盒均未曾預載相關不法程式,該程式及影片訊號均由視道天下公司所提供,上訴人僅單純販賣系爭機上盒,並未提供任何非法程式供消費者公開傳輸或重製,亦無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8款之規定。又參考另案販賣機上盒行為應負賠償責任之酌定標準,一般係以每節目5萬元為計算,原審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酌定每節目14萬元之賠償金額顯然過高,縱認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應以每節目為5萬元之範圍內,方屬合理等語,資為抗辯。
四、上訴人就其敗訴即原審判命:「㈠傅傳景應給付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4萬元、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3萬元、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3萬元、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萬元、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1萬元,及均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6萬元、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52萬元、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26萬元、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39萬元、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26萬元、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39萬元、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3萬元、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13萬元,及均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其假執行之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益誠公司(前身為益誠資訊企業社)製造銷售系爭機上盒(二代),其內建全球視野APP為視道天下公司所開發並授權予益誠公司,待連結網路後15分鐘會自動下載於系爭機上盒中,讓消費者得以使用系爭機上盒觀看如附表一所示節目。
(二)上訴人益誠公司曾於109年6月30日以單價2,100元販售40台系爭機上盒予MOMO購物網。
(三)被上訴人為附表一編號4、5、8、9、12、13、15、17、18、
19、20、22、23、24、25、26、27、29所示電視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
六、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販售內載有全球視野APP之系爭機上盒,供消費者得以使用隨選觀看系爭視聽著作,已侵害被上訴人就系爭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權:
⒈按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2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現今網路發達與頻寬增加,科技發展之技術使得機上盒內得安裝設定相關之APP應用程式,當機上盒連接網路執行該程式後,使用者即得與網路平台業者相連結,而接收觀賞其提供的影音內容,故機上盒為使用者與網路平台間之媒介,已非單純與第四台業者之連結,此種服務類型可使使用者不用限定時間而自行選定所需要影音內容,而非受限於傳統第四台廣播系統僅得單向接受觀看之方式,該隨選影音之傳送方式應屬公開傳輸之行為。次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是未經授權,在網路上存放他人視聽著作,供公眾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者,係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行為。單純於網路放置連結、超連結或嵌入式超連結本身,固非公開傳輸行為,惟倘因故意或過失,於電視盒內或網路上提供電腦程式、超連結或以類似方式,供公眾透過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大量接收或瀏覽未經授權而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著作內容,應與該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成立共同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系爭機上盒為上訴人委託視道天下公司製造,其內建全球視
野APP亦為上訴人傅傳景委託該公司所開發,並授權予益誠公司,待連結網路後即自動下載於系爭機上盒中,讓消費者得以使用系爭機上盒觀看如附表一所示電視節目,此為兩造不爭執,並有授權書、西元2019年2月27日傅傳景以益誠資訊企業社名義與視道天下公司簽立之契約書可參(二審卷第113至115頁),堪認屬實。依上訴人傅傳景於另案接受刑事偵查時供承:伊於107年底至108年初,因為想要做自己品牌的電視盒,至大陸找人代工生產,後來認識劉勇(即視道天下公司負責人),他說他有被授權的合法頻道,可以直接裝在機上盒裡,刺激銷售量,所以後來就直接跟視道天下公司買電視盒成品,視道天下公司直接幫我把應用程式安裝在電視盒內,並由視道天下公司貼上我的品牌「Dream TV」出貨給伊,伊拿到貨後就可以直接出貨給客戶,不需要再自行安裝等語(原審卷三第464至465頁、第476至480頁)。另據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公證書載明:108年5月16日將上訴人所販售型號「Dream TV Trend 二代」系爭機上盒開機後之畫面點選「系統設置」,再點選「網路」,並輸入密碼後,可出現全球視野APP之畫面,再點選「觀看直播電視」後,再點選「台灣」,即可直接選擇觀看附表一編號4、5、8、9、12、
13、15、17、18、19、20、22、23、24、25、26、27、29所示之頻道及節目(原審卷一第343至442頁)。亦即購買系爭機上盒之消費者可在自己選定之時間及地點,隨時使用系爭機上盒內建下載之全球視野APP,透過網路同步直接或稍後回看系爭視聽著作。依此足認上訴人委託視道天下公司製造系爭機上盒時,顯然明知系爭機上盒內確有安裝內建全球視野APP,並販售予消費者供其得以不限定時間地點自行選定所需要接收觀看頻道節目影音內容。
⑵又依證人陳穎霆於另案刑事審理中證稱:伊是108年3月5日開
始在益誠公司任職,做到108年12月31日離職,進去當時公司正在販售夢想機上盒第二代,後來改成販售第三代,第三代大約在9月開始發售,第二代跟第三代前期都是一樣,兩者的差別除硬體不同外,還有訊號來源不同,後來傅傳景讓我做的主要工作是把夢想機上盒與電腦連接,把一個作業系統,也叫做固件,從電腦連到機上盒,將系統刷入之後再把機上盒連上網路開機,就會跳出輸入授權碼的視窗,輸入完成之後就可以開始使用全球視野等APP,刷機的時候就會輸入授權碼;消費者購買回去之後將機上盒插上網路,輸入卡號,靜置15分鐘,機上盒會自行安裝本案應用程式,便可以觀看電視頻道、電影;「全球視野」、「探索台灣」是屬於直播型的,電視頻道播放內容即時轉播至本案機上盒,應該是沒有授權的,因為我們之前有去跟OTT協會成員叫Litv聊過,基本上像這樣子的電視頻道授權可能不是益誠公司或視道天下公司可以買得起;時常遇到顧客反應訊號有問題,像是故障訊號,有時候會出現安博盒子的畫面,通常是請消費者等15分鐘,如果還是沒有辦法,就會把APP檔案傳給對方,讓他自行安裝,安裝檔是傅傳景提供的;全球視野等APP於觀看節目時沒有時間限制,消費者也不用支付月租費,而規避月租費是系爭機上盒的賣點等語(原審卷五第103至147頁)。以及依原審被告蘇羽彤(原名孫佳琳)於另案刑事警詢時供稱:伊在益誠公司擔任客服員,伊知道的是二代機上盒有全球視野(播放第四台)、沙發影視(播放電視劇集等),當初進來時有教如果第一次客人詢問,先跟他說連上網路、靜置10-15分鐘後完成第一次系統更新後,就能安裝全球視野、沙發影視等影視節目app,一開始老闆給的電腦內有載入刷機軟體,插上機上盒等待連線成功後按開始等跑完,就可以準備出貨等語(原審卷三第254至255頁)。證人陳穎霆、原審被告孫羽彤(原名孫佳琳)所供述有關系爭機上盒之實際使用情形,核與消費者於益誠公司「夢想Dreamtv-平板聯誼社」社群軟體臉書粉絲專頁客服所反映:透過全球視野觀看節目時會有無法觀看、出現緩衝、需要輸入授權碼的畫面,如無法連上APP要開機連上網等15分鐘,再進入所有應用程式之內容相符(原審卷三第431、434、435、437頁)。
⑶綜合前述,可知系爭機上盒(第二代)之全球視野APP原由視
道天下公司直接安裝在內,第三代機上盒因訊號來源不同,係由上訴人傅傳景提供安裝檔予員工陳穎霆,先行裝載於機上盒內再行出貨,消費者購買之後將機上盒插上網路輸入卡號,靜置15分鐘,機上盒會自行安裝應用程式,且無論是第二、三代使用機上盒之消費者,透過全球視野APP均可無限觀看電視頻道節目,毋庸定期繳納月租費,而透過使用全球視野APP觀看節目時,有時會有無法觀看、出現緩衝、需要輸入授權碼的畫面,如無法連上APP要開機連上網等15分鐘,再進入所有應用程式。基此,消費者不需付費即可透過上訴人銷售之系爭機上盒使用全球視野APP接收系爭視聽著作,然被上訴人並未將系爭視聽著作授權予上訴人或視道天下公司,且上訴人亦未能提出其向權利人取得合法授權之證明,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其對於全球視野APP所連接訊號源並非國內電視頻道業者且為未經合法授權乙情,難謂不知,顯具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不確定故意,而係與該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之人共同成立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權行為。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販售系爭機上盒,使消費者得透過系爭機上盒使用全球視野APP觀看前揭頻道節目,係故意侵害被上訴人就系爭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權,即屬有據。至於上訴人有無被上訴人主張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8款規定之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因上訴人既已成立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公開傳輸權行為,即無再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⒊上訴人雖辯其已盡查證義務,基於信賴視道天下公司所提授
權資料並已於109年6月23日支付交易款項,因此相信系爭機上盒內之全球視野APP合法,否認有侵害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云云。然查,依目前正常收看影視之社會經驗法則,消費者倘欲觀覽有線電視台節目,不外乎直接洽詢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安裝線路並按期付費收看,或透過電信業者安裝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例如MOD),上開收視方式均須按期支付相當費用。消費者倘欲規避繳納租費而觀看相關影視著作,通常係透過安裝機上盒連結域外之影音平台,換言之,一般消費者購買機上盒之目的多係具有上述期待,否則無須另透過機上盒連結域外影音平台間接取得觀看影視之不同來源,而業者輸入或銷售機上盒之目的不排除可能係為迎合上述市場消費者的需求,此觀證人陳穎霆證稱規避月租費是系爭機上盒的賣點等語即明。而觀諸上訴人所提視道天下之授權契約及授權書(二審卷一第113至115頁),僅為該公司單方出具自稱為「合法正版授權軟件」,並非附表一各節目著作財產權人出具之授權文件。又參以上訴人所提與視道天下公司負責人劉總之對話紀錄內容,亦未見對方有提出獲合法授權之文件,甚核雙方對話內容「劉總,我有一件事情想請教,像我們台灣的歡樂看,有民視、中天、東森等頻道,可是貴司頻道怎麼那麼多?有歡樂看他們沒有的頻道,比如:TVBS、非凡、緯來、國家地理這些?還有這麼多授權書?…取得這些授權不是要花一大筆費用嗎?」,可知上訴人對視道天下公司如何取得諸多頻道授權來源並非無疑,卻僅因對方稱「只要錢到位,什麼事都能夠解決!如果你解決不了,就代表你不夠有錢」等語(二審卷一第109至110頁),率而輕信對方已獲合法授權云云,顯有違常理。是依前述說明,上訴人若欲於我國境內取得有線頻道節目合法授權,自應係向國內有線頻道業者或具相當公信機關單位獲取授權,殊非向境外不明公司詢問其授權來源是否合法。再由前揭上訴人傅傳景曾在多個LINE群組中發送訊息「二代因大陸嚴抓關係,該配合廠商等30人,已確定被判刑入獄,據可靠消息指出,安博、易播會是下一個,有銷售它牌的請做好心理準備,而我們這邊作法如下:1、洗舊換新,能洗則洗。2、等月底2代新OS開發完成,屆時刷機更新處理或安裝APP」等語(原審卷三第321、326頁),更可知上訴人確實明知系爭機上盒內載之全球視野APP可供收看之系爭視聽著作係由非法公開傳輸而來,其主觀上具有侵害系爭影視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故意甚明,故其所辯尚非可採。
⒋上訴人雖主張其僅於108年5月1日前販售系爭機上盒,同年7
月3日開始改賣三代機上盒,於108年5月3日至7月3日期間未曾出售任何系爭機上盒等語,並提出第二、三代機上盒之網路銷售紀錄為證(乙證10),否認有侵害被上訴人之公開傳輸權云云。惟查,上訴人傅傳景於另案刑事案件中警詢時供稱:伊除有刊登在電商平台(生活市集、PChome)外,另有出貨給經銷商,經銷商有臺南長鑫數位、臺中友達通訊、邦秦科技及臺北光華商場等語(原審卷三第309至310頁)。而依上訴人於108年7月23日仍持續於前揭網路購物平台,以「隨選影視隨心看」、「強檔戲劇讓你追追追不完!」等口號行銷持續宣傳「Dream TV Trend」即系爭機上盒之行為,此有108年7月23日「夢想Dreamtv-平板聯誼社」臉書貼文、PChome商店街108年7月29日網頁、MOMO購物網等購物網路平台網頁資料可參(原審卷一第301至341頁)。參照卷附另案刑事卷上訴人益誠公司「夢想Dreamtv-平板聯誼社」之社群軟體臉書粉絲專頁客服對話紀錄,即有消費者收受購買之系爭機上盒(二代)後,曾於108年7月17日詢問如何開通使用之對話紀錄(原審卷三第434頁)、有消費者於109年6月19、20日詢問客服有關夢想機上盒二代機型出現無法使用全球視野APP收看節目的問題,上訴人益誠公司所屬客服人員則提供全球apk軟體供消費者下載安裝使用等對話內容(同上卷第434頁)。佐以上訴人傅傳景曾於109年7月5日分別在多個LINE群組中發送:「二代因大陸嚴抓關係,該配合廠商等30人,已確定被判刑入獄,據可靠消息指出,安博、易播會是下一個,有銷售它牌的請做好心理準備,而我們這邊作法如下:1、洗舊換新,能洗則洗。2、等月底2代新OS開發完成,屆時刷機更新處理或安裝APP」之訊息(原審卷三第321、326頁);其中群組內成員回覆「所以二代會恢復不了了吧」、「光這個洗的部分,有些人才買不到一年,可能很難處理,這次二代事件,我的個人建議是給安裝APP」等語(同上卷第326頁),以及原審被告王澤民於109年7月6日仍傳訊息詢問傅傳景表示「為什麼進化只能進送全球視野,沒有沙發影城」等語(原審卷三第406頁),嗣上訴人於同年7月7日遭警方查獲,足見上訴人迄109年7月間於系爭機上盒內仍有使用全球視野APP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是以上訴人在開始販售第三代機上盒之後,仍有透過其下游經銷商併行販售內載全球視野APP可供收看系爭視聽著作之系爭機上盒予消費者,或係提供全球視野APP供已購買系爭機上盒之消費者自行安裝,以解決無法收看之情形,並非如上訴人所述其在銷售三代機上盒之後,即未曾出售或提供任何含有全球視野APP之系爭機上盒,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就系爭視聽著作之著作權期間係自108年5月3日至109年7月7日止,核屬有據,上訴人所為否認之詞即非可採。⒌另上訴人雖引用另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1月9日數位鑑識報告、115年2月9日數位鑑識報告及本院11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1號勘驗筆錄,稱該刑事扣案機上盒進行實測,靜置一段時間後未出現與本案相關APP,抗辯上訴人販售之系爭機上盒未預設或內建全球視野APP云云。然而,前揭另案刑事案件所示前揭數位鑑識報告、勘驗檢測之機上盒均為「DREAM TV-Evolution」即第三代機上盒,核與本案系爭機上盒為二代並不相同,且依證人陳穎霆前揭所述,可知二代及三代機上盒硬體、訊號來源均不相同,是被上訴人所引用前揭鑑識報告及勘驗結果,即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二)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以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如原判決所示金額,核屬有理,上訴人主張賠償金額過高,並不可採: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而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倘須依一般侵權行為法則證明其所受之損害或所失之利益,舉證頗為困難,不易獲致實益,亦不足以保障其智慧財產權,同條第2項乃特別列舉其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其中第1款除得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外,亦得請求其利益減損之差額;第2款得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如侵害人無法舉證其成本或必要費用即不予扣除,此係以侵害人所得利益視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受損害。倘若著作財產權人仍難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同條第3項復規定法院得依侵害情節之輕重及是否故意而酌定賠償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上訴人傅傳景委託視道天下公司製造開發系爭機上盒
及全球視野APP,並於108年5月3日至同年6月3日間以獨資商號益誠資訊企業社名義販售,繼於108年6月4日起設立益誠公司且擔任負責人,並自該日起以該公司名義販賣系爭機上盒至109年7月7日止,業已侵害被上訴人就系爭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權,均如前述。準此,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傅傳景自行或應與益誠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又本件雖經原審調取系爭機上盒於各大網路平台賣場之銷售資料(原審卷三第127至159頁、卷四第41、499頁),惟系爭機上盒之銷售通路除在電商平台(生活市集、PChome)等網路平台賣場外,尚有包含各地經銷商(臺南長鑫數位、臺中友達通訊、邦秦科技及臺北光華商場等),此業據上訴人傅傳景供認在卷(原審卷三第309至310頁),且據各大網路平台賣場回覆銷售資料期間,均非被上訴人主張侵權期間(108年5月3日至109年7月7日),尚無法作為本件損害賠償計算資料。
又依卷內雖有另案刑事搜索扣押所得上訴人之出貨報表(原審卷四第404至406頁),然均係自109年6月3日至同年6月29日間之銷貨資料,其中除系爭機上盒(二代)外,另包含夢想盒子三代、四代之銷售資料。雖原審亦曾向財政部關務署調取進口報關資料而據其回覆數量為31件等語(置於原審卷五之限閱袋),惟除與原審被告劉飛青於另案刑事案件偵訊時供稱:我們的貨是大陸透過郵局寄到辦公室,貨是傅傳景叫的,每次最少會來200台,最多是500台之數量不符外(原審卷四第334頁),更與上訴人傅傳景於另案刑事歷次警詢、偵查及調查局時分別供稱銷售數量有500多台、一二代加起來約1,000台、約170台不等(原審卷三第309至310頁、第345至347頁、第476至480頁),均有不同,故難以上訴人傅傳景自承或前揭資料銷售數量作為其獲利之金額。因此,上訴人主張本件有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而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自屬有據。⒊本院審酌系爭影視著作係被上訴人耗費相當之人力、物力及
成本所製作,或花費相當之金錢取得授權,上訴人未經同意或授權,即委託視道天下公司製造內含全球視野APP之系爭機上盒進口至臺灣販售,上訴人傅傳景個人以益誠資訊企業社銷售系爭機上盒之不法侵權時間為1個月、上訴人益誠公司之不法侵權時間達1年1月,以及上訴人傅傳景自承系爭機上盒定價為4,500元、實際銷售價格為2,600元至3,000元,銷售給下游經銷商每台賺100至200元,被查獲時獲利約1百多萬元等語(原審卷三第310、347頁、第476至477頁),以及本件上訴人係故意侵害被上訴人之公開傳輸權行為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就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影視著作合理損害賠償金,酌定每一節目賠償金額以14萬元計算,尚屬合理,則上訴人認原判決酌定之賠償金過高,應以每一節目在5萬元之範圍內為合理,即不可採。至於上訴人雖援引本院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之賠償金額酌定標準,然該案當事人所犯侵權行為態樣及情節各異,核與本件並不相同,殊難執為本件有利上訴人之論據,併予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有如被上訴人所主張之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行為,則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或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賠償金額及利息,即為有據。原審就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准為假執行之諭知,核無違誤。上訴意旨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改判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附表一:編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受侵權之頻道及 節目名稱 公證時點及出處(原審卷) 著作權證明及 出處(原審卷) 請求金額(原審) 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之聲明第二項 1 東森電視事業(股)公司 25 東森幼幼 POLI 108.5.17 15:47,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7、391頁) 權利聲明書、授權契約(卷二第93、175-181頁) 共100,000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7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14=100,000元) 共1,300,000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7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3/14=1,300,000元) 2 東森電視事業(股)公司 32 東森綜合 綜藝大熱門 108.5.20 11:29,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8、398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卷二第93、261頁) 3 東森電視事業(股)公司 40 東森戲劇 HD 生活大小事 108.5.20 11:46,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9、401頁) 權利聲明書、委製單位聲明書(卷二第93、183頁) 4 東森電視事業(股)公司 51 東森新聞 HD 東森新聞 108.5.20 12:07,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0、406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卷二第93、262頁) 5 東森電視事業(股)公司 57 東森財經新聞 東森財經新聞 108.5.20 12:12,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1、412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卷二第93、263頁) 6 東森電視事業(股)公司 62 東森電影 李小龍 108.5.20 13:20,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2、415頁) 權利聲明書(卷二第93頁) 7 東森電視事業(股)公司 66 東森洋片 HD 絕地任務 108.5.20 13:23,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2、417頁) 權利聲明書(卷二第93頁) 8 緯來電視網(股)公司 26 緯來綜合 嫉妒的化身 108.5.17 17:21,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7、392頁) 權利聲明書、授權契約(卷二第94、185頁) 共85,714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6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14=85,714元) 共1,114,286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6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3/14=1,114,286元) 9 緯來電視網(股)公司 43 緯來戲劇 愛情來了 108.5.20 11:58,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9、404頁) 權利聲明書、授權契約(卷二第94、187頁) 10 緯來電視網(股)公司 63 緯來電影 我的老婆是老大3 108.5.20 13:21,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2、416頁) 權利聲明書、授權契約(卷二第94、189-192頁) 11 緯來電視網(股)公司 70 緯來育樂 隋唐演義 108.5.20 13:50,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3、420頁) 權利聲明書、授權契約(卷二第94、193-197頁) 12 緯來電視網(股)公司 72 緯來體育 HD 緯來體育新聞 108.5.20 13:54,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3、421頁) 權利聲明書、片尾(卷二第94、199頁) 13 緯來電視網(股)公司 76 緯來日本 關鍵罪證 108.5.20 13:54,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3、424頁) 權利聲明書、授權契約(卷二第94、201-204頁) 14 八大電視(股)公司 27 八大第一 步步驚心 108.5.20 11:06,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7、393頁) 權利聲明書、授權契約(卷二第95、205-210頁) 共57,143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4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14=57,143元) 共742,857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4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3/14=742,857元) 15 八大電視(股)公司 28 八大綜合 HD WTO姐妹會 108.5.20 11:17,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7、394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片尾(卷二第95、266-268頁) 16 八大電視(股)公司 41 八大戲劇 HD 一起生活吧 108.5.20 11:48,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9、402頁) 權利聲明書、授權契約(卷二第95、211-215頁) 17 八大電視(股)公司 118 八大娛樂台 最美的歌 108.5.20 14:08,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4、426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片尾(卷二第95、270-272頁) 18 三立電視(股)公司 30 三立都會台 型男大主廚 108.5.20 11:22,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8、396頁) 片頭/片尾、委製合約書(卷二第98、217-220頁) 共42,857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3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14=42,857元) 共557,143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3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3/14=557,143元) 19 三立電視(股)公司 29 三立台灣 HD 戲說台灣 108.5.20 11:19,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8、395頁) 片頭/片尾、委製合約書(卷二第97、221-225頁) 20 三立電視(股)公司 54 三立新聞 三立新聞 108.5.20 12:11,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0、409頁) 片頭/片尾(卷二第227頁) 21 中天電視(股)公司 39 中天娛樂 夜問打權 108.5.20 11:41,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9、400頁) 權利聲明書、節目截圖(卷二第99、275頁) 共42,857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3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14=42,857元) 共557,143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3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3/14=557,143元) 22 中天電視(股)公司 36 中天綜合 HD 麻辣天后傳 108.5.20 11:39,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8、399頁) 權利聲明書、委製合約書(卷二第99、229-235、415-417頁) 23 中天電視(股)公司 52 中天新聞 HD 中天新聞 108.5.20 12:08,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0、407頁) 權利聲明書、節目截圖(卷二第99、276頁) 24 聯利媒體(股)公司 55 TVBS新聞 HD TVBS新聞 108.5.20 12:13,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1、410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片尾(卷二第100、237頁) 共42,857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3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14=42,857元) 共557,143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3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3/14=557,143元) 25 聯利媒體(股)公司 56 TVBS HD 國民大會 108.5.20 12:14,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1、411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片尾(卷二第100、239、419頁) 26 聯利媒體(股)公司 42 TVBS歡樂 HD 女人我最大 108.5.20 11:57,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49、403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片尾(卷二第100、240頁) 27 年代網際事業(股)公司 50 年代新聞 年代新聞 108.5.20 12:06,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0、405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片尾(卷二第101、280頁) 共28,571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2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14=28,571元) 共371,429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2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3/14=371,429元) 28 年代網際事業(股)公司 168 年代much台 料理美食王 108.5.20 16:25,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7、440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片尾(卷二第101、281頁) 29 飛凡傳播(股)公司 58 非凡新聞 HD 正午最前線 108.5.20 12:17,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1、413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片尾(卷二第102、282頁) 共28,571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2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14=28,571元) 共371,429元 (計算式:每一節目20萬 x 2個節目 x 侵權時間比例13/14=371,429元) 30 飛凡傳播(股)公司 104 非凡商業 金融曼哈頓 108.5.20 14:13,於民間公證人林智育事務所(卷一第354、427頁) 權利聲明書、片頭/片尾、節目製播合作公約書(卷二第103、283、421-4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