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著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蔡文魁即蔡炳志 住雲林縣北港鎮後溝里灣內10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震山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4年度民著抗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