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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著訴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原 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訴訟代理人 林慧容律師被 告 薛子山即天佳視聽歌唱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潘映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經授權不得於附表1-1項次23「授權期限」欄所示之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地區(臺、澎、金、馬)公開上映如附表1-1項次23所示之視聽著作。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於附表1「授權期限」欄所示之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地區(臺、澎、金、馬)公開上映如附表1所示之視聽著作。嗣因上開附表1所示系爭著作延長授權期限如附表1-1所示,乃變更前項聲明㈡為:被告未經授權不得於附表1-1「授權期限」欄所示之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地區(臺、澎、金、馬)公開上映如附表1-1所示之視聽著作【見114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3、7至8頁】,並經被告同意(見本院卷二第238頁),揆諸前揭規定,自予准許。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係指受告知訴訟人不為參加訴訟或參加逾時者,於日後之新訴訟中,對於告知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而言,非謂該受告知人已成為參加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參照)。本院雖經被告聲請向群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群唱公司)告知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03至505頁),然群唱公司具狀表示:與兩造爭議無涉,拒絕參加訴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53至557頁),難認群唱公司為本件之參加人,則其於訴訟法上之地位應僅為受告知人,附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就如附表1-1所示視聽著作(共計64首,下稱系爭視聽著

作),已取得如附表1-1所示專屬授權人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等權利在中華民國地區(含臺、澎、金、馬)之專屬授權。詎被告基於營利之目的,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10年12月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間,在址設臺南市善化區光明路20號2樓之1「天佳視聽歌唱」,擺放群唱公司出租之「IK-200雲端點歌機」(下稱系爭點歌機),提供消費客人點播歡唱。嗣經原告於113年9月18日前往該址蒐證,發現系爭點歌機內載有如附表1-1項次1至48、51至64所示視聽著作,並得藉該設備重製下載如附表1-1項次49、50所示視聽著作,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亦符合同條項第8款第1目之侵權態樣,業已侵害原告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

㈡兩造前於110年12月2日就附表1-1項次9、12所示視聽著作達

成和解,被告同意於授權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地區(含臺、澎、金、馬)不公開上映前揭視聽著作。嗣原告於113年9月2日發函提醒被告,部分視聽著作亦可見有原告商標,被告早已知悉原告就系爭視聽著作取得專屬授權,在未經原告同意授權利用之情形下,仍執意擺放系爭點歌機,意圖供不特定消費者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系爭視聽著作,且對消費者提供內建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系爭視聽著作之電腦程式之伴唱設備,並藉此牟利,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且情節重大,被告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以每首視聽著作10萬元計算,請求酌定賠償額為640萬元,併同請求被告未經授權不得於附表1-1「授權期限」欄所示之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地區(臺、澎、金、馬)公開上映如附表1-1所示系爭視聽著作。為此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訟。並聲明:如前揭第1項、變更後第2項聲明所示;第1項聲明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4年5月底止,向群唱公司承租系爭點歌機,並經群唱公司保證系爭點歌機之「硬體設施」及「內建軟體功能、服務」皆係合法、合理使用,被告不具侵害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其中附表1-1項次49、50所示視聽著作既係經原告點選後下載,則未構成重製、公開傳輸。縱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宜每首歌曲每月0.01元計算。又被告自114年10月13日起已承租原告授權之YS-405伴唱機,並完成115年度之續約,原告不得依據著作權法第84條後段規定請求排除侵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517至518頁本院卷二第238頁,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

㈠原告取得系爭視聽著作於中華民國(臺、澎、金、馬地區)

之重製、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之專屬授權,並做成專屬授權證明書。

㈡被告自111年9月25日向群唱公司承租系爭點歌機,並提供不特定消費者使用店內之系爭點歌機點播歌曲。

㈢原告提出之蒐證畫面係於113年9月18日在被告經營址設○○市○○區○○路00號之「天佳視聽歌唱」包廂內拍攝。

㈣系爭點歌機有附表1-1所示系爭視聽著作可供不特定人點歌。

㈤兩造於110年12月2日成立本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9號(下稱

前案)和解筆錄,被告於113年9月4日收受由原告所寄發之臺北興安第806存證號碼存證信函。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將系爭點歌機提供予消費者使用侵害原告系爭視聽著作

(除附表1-1項次49、50所示視聽著作外)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⒈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

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惟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著作權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前段及第2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系爭點歌機之主要功能係供消費者點唱使用,而被告

於營業場所設置系爭點歌機之目的係作為招攬消費者前往之營業工具,系爭點歌機點播畫面顯示〔全部〕,即指歌曲清單包含〔本地-已下載歌曲〕及〔在線-雲端區庫之歌曲〕;如畫面顯示「本地」,即表示目前畫面顯示之歌曲清單為「已下載歌曲」,且該歌曲資訊無雲端符號;如畫面顯示「在線」,則表示目前畫面顯示之歌曲清單為「雲端尚未下載歌曲」,且該歌曲資訊有雲端符號;如附表1-1項次49、50所示視聽著作,於原告蒐證點播時,歌曲資訊顯示有雲端符號,並於下載完畢後列於「已點」歌曲清單中;而其餘視聽著作均無雲端符號,並顯示為「本地」(即已下載)等情,有原告蒐證照片、消費發票(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47、359至372頁)及系爭點歌機使用說明書(見本院卷二第230頁)在卷可稽。由此可知,系爭點唱機應係透過網際網路連結系統伺服器資料庫,當消費者即使用者端輸入視聽著作之號碼或名稱、演唱者姓名後,上開需求指令經網際網路傳輸至系統伺服器搜尋對應之視聽著作後,再由伺服器將所選取之視聽著作藉由網際網路傳輸至使用端供消費者使用,倘經選取之視聽著作未經系爭點歌機使用者點選播放,該視聽著作則會顯示雲端符號,經使用者點選後,待該視聽著作下載完成後,原標示雲端符號消失即可播放;倘點選之視聽著作前業經其他使用者選唱,則經選取時無須再次下載,選取後該視聽著作顯示於「已點」列表之項下。依系爭點歌機之運作模式觀之,經使用者(即消費者)點唱視聽著作後,由系統伺服器透過網路向使用者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並使公眾依上述方法接收視聽著作內容而構成公開傳輸行為;經點選之視聽著作則會下載即重製於系爭點歌機,如其他使用者再次點選時則無需下載。足認系爭點歌機具有下載、重製及儲存之功能,且其儲存並非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所稱之暫時性重製。

是被告提供之系爭點歌機已侵害原告系爭視聽著作(除附表1-1項次49、50所示外)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應堪認定。

⒊又被告對於系爭點歌機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除

附表1-1項次49、50所示外)原無意見(見本院卷一第395頁),嗣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花蓮地院判決)為由,主張系爭點歌機無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情。惟被告提供之系爭點歌機具有公開傳輸、重製之功能,已侵害原告系爭視聽著作(除附表1-1項次49、50所示外)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前揭花蓮地院判決係以群唱公司及其負責人自大陸地區輸入系爭點唱機,而違反著作權法之事實,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屬社會事實同一,具有實質上一罪,乃為不受理判決,有上開判決2份(見本院卷一第399至421頁、本院卷二第185至192頁)附卷可佐。是花蓮地院判決未就系爭點唱機為實體調查及認定,自難以之遽認系爭點歌機不具重製及公開傳輸功能。是被告上開主張,尚難採信。至附表1-1項次49、50所示視聽著作,於原告派員蒐證前,尚未經下載儲存於系爭點歌機內乙節,為原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3、140、370頁)。則原告前往蒐證,並就附表1-1項次49、50所示視聽著作所為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均係經原告同意而為之。被告主張上開2首視聽著作未侵害原告之公開傳輸權、重製權,應屬可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系爭視聽著作(除附表1-1項次49、50所示外)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洵屬有據。

⒋至原告主張被告侵權期間自110年12月3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間,且侵害其公開上映權等語,惟查:

⑴按所謂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

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因此,營業場所之經營者,在營業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點歌機、擴音器或其他器材,供消費者點選演唱,倘有公開上映之方法利用著作之行為,須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如點播、使用點歌機之人並非一般消費者,而係基於蒐證之目的在該營業場所點唱歌曲,或並未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傳達歌曲之內容,即難認構成著作權法所指之公開上映之行為。

⑵經查,如附表1-1項次49、50所示視聽著作,係原告派員前往

被告處蒐證而點選下載等情,已如前述。此係原告基於蒐證目的至該營業場所點唱歌曲,未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傳達歌曲之內容,此部分難認構成公開上映之行為。至其餘系爭視聽著作(即除附表1-1項次49、50所示外),原告派員前往蒐證點選時固無須下載,惟是否確有公開上映之事實,仍須有人將該視聽著作點播後予以公開上映,始構成侵害。然觀諸原告前開蒐證照片內容,至多僅可認定系爭視聽著作(除附表1-1項次49、50所示外)在系爭點歌機內業經點選下載,無從遽認原告蒐證人員以外之人於何時確有公開上映系爭視聽著作(除附表1-1項次49、50所示外)之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以公開上映之方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自非可採。⑶再者,依據被告與群唱公司間之租賃合約書所載內容(見本

院卷一第217頁),可知系爭點歌機之承租期間係自111年9月25日至112年9月30日止間。佐以原告係於113年9月18日前往被告經營之天佳視聽歌唱進行蒐證,斯時被告仍持續擺放系爭點歌機供消費者使用;嗣被告於114年10月13日起向原告授權之經銷商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承租伴唱機等情,有被告提出VOD視聽設備出租合約書(見本院卷一第541頁)在卷相互以觀,足認被告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間在其營業處所擺放系爭點歌機。是原告主張被告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間,侵害其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堪以認定。惟被告自110年12月3日起至111年9月24日止間,是否有擺放、提供系爭點唱機乙事,既未經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採信。

⒌原告前以被告提供消費者使用雲端點唱機,而侵害其視聽著

作(含附表1-1項次9、12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經前案審理後,兩造於110年12月2日成立和解;嗣被告於113年9月4日收受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其內容除載明原告為國內多家唱片公司在臺、澎、金、馬地區之專屬獨家伴唱代理商外;亦說明授權人對於大陸地區之授權,範圍僅限於大陸地區,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中國音集協會)之聲明書確認該會之授權範圍僅限於中國大陸地區,並未涵蓋臺、澎、金、馬地區;並告知原告從未授權任何公司以網路、雲端等形式之伴唱產品連結、下載、使用前述原告已取得臺、澎、金、馬地區專屬授權之相關著作於營業場所作為伴唱使用,提醒被告確認所使用系爭點歌機是否經合法授權等情,並檢附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嚴正聲明、中國音集協會出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公證之聲明書、公證書、伴唱系統廠商名錄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於前案所提民事陳報狀、和解筆錄、存證信函暨附件(見本院卷一第333至357、149至151、167至185頁)在卷可參。可見被告對於雲端點唱機所提供、匯集之視聽著作,如屬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而欲在臺、澎、金、馬地區使用,應取得原告授權乙節,理應知之甚詳。參以被告與群唱公司間租賃合約書中之其他事項載明:「1.承租人向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繳納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費後,本合約標的可於公開場所做公開演出使用」(見本院卷一第217頁),及群唱公司出具之使用者免責聲明已記載:「同時必須取得音樂集管團體公開之權利授權,此公開權利非私人公司或本公司範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9頁),益徵被告雖係向群唱公司承租系爭點歌機,然在臺、澎、金、馬地區使用系爭點歌機點唱視聽著作,仍應另外向相關音樂集管團體提出申請、取得授權。佐以被告係原告於113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方於114年6月20日、同年2月13日向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提出申請等情,有上開協會函文及被告繳費單(見本院卷一第483至4

85、443頁)附卷可佐。經核上情,顯見被告明知系爭點歌機有侵害系爭視聽著作之虞,竟於承租系爭點唱機後,刻意不探究,亦未就系爭點歌機點唱視聽著作是否已取得臺、澎、金、馬之授權乙事,向相關音樂集管團體查詢或確認。是被告有侵害原告系爭視聽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權之故意,堪以認定。則被告以群唱公司保證無侵害著作權為由,主張其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等語,洵非可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系爭視聽著作除附表1-1項次4

9、50所示外,共計62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⒍綜上,原告主張被告自111年9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間

,故意侵害原告系爭視聽著作(除附表1-1項次49、50所示外)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應屬有據。另原告主張被告尚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1目規定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惟被告侵害原告系爭視聽著作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情,業如前述,即毋庸再行論述視為侵害著作權部分,附此敘明。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62萬元: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依民法第215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款、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提供之系爭點歌機已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並具有故意,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系爭視聽著作除附表1-1項次49、50所示外,共計62首),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⒉原告就系爭視聽著作享有重製、散布、出租及公開上映之專

屬授權,他人如欲對公眾提供、輸入、銷售得以下載、重製、點播系爭視聽著作之系爭點歌機,自應取得原告授權,並支付相關授權金,然被告未支付授權金即利用原告取得專屬授權之系爭視聽著作,已使原告受有一定之權利金收入損失。而依據原告提供之專屬授權證明書(見本院卷二第9至109頁),可知系爭視聽著作均分屬不同權利人,原告與各權利人間授權之歌曲眾多,係採用包裹授權之方式,並未具體約定每首視聽著作之授權金額為何,足見原告實難以證明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何,自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是原告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前段規定,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即無不合。本院審酌系爭視聽著作係由原告支付授權金向各權利人取得專屬授權,被告於前案與原告達成和解後,竟再為本次行為,考量被告本件侵害之情節,被告資本額1萬元、營業地址位於臺南市善化區、營業面積限47.32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一第113頁)、包廂數量約16個、每小時收費金額約300元(見本院卷一第115頁)、擺放系爭點歌機時間非短,原告為實收資本額5,000萬元之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一第21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每首視聽著作以10萬元酌定其損害賠償額,尚屬過高,每首視聽著作應以1萬元為適當,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2萬元(計算式:62首×1萬元=6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7日起(見本院卷二第23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原告上開請求既有理由,在同一事實範圍,自無庸再予審酌

其選擇合併主張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第2項部分。又原告於113年9月18日前往被告經營之天佳視聽歌場蒐證,始知悉上情,並於113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1頁),自無罹於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規定之時效,併此敘明。㈢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被告防止侵害部分:

⒈按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

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上開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權,並不以侵害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又防止侵害請求權,不以侵害行為已現實發生為限,亦包含侵害行為雖尚未發生,惟就現在危險狀況加以判斷,權利將來有被侵害之高度可能,即有事先加以防範之必要。⒉經查,被告於114年10月13日起向原告授權之經銷商晉三視訊

多媒體有限公司承租伴唱機等情,有被告提出之VOD視聽設備出租合約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41頁、本院卷二第131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觀諸上開出租合約書第參條記載:「參、承租人如有遲延付款致出租人未能按期收到租金,或未經合意而承租人片面終止合約,及/或承租人違反本合約任何約定時,除應賠償各該條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之外,瑞影公司有權不經催告直接關閉本合約標的使用權限,且出租人、瑞影公司均有權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共同承租人提前終止本合約」等語,及被告承租期間分別為114年10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等情相互以觀,可見被告如欲於115年12月31日前,片面終止上開契約,尚需支付相關違約金。再者,原告如附表1-1所示之系爭視聽著作,除附表1-1項次23所示視聽著作之授權期限至西元2067年8月16日止外,其餘著作之授權期限僅至西元2026年12月31日(即115年12月31日)。綜合上情,除附表1-1項次23所示視聽著作之授權期限未與上開承租期間相同外,其餘著作之承租期間均與授權期限相同。是被告在上開合約書之承租期間範圍內,既受該合約書之權利及義務所拘束,難認該等視聽著作將來有被侵害之高度可能,即有事先加以防範之必要。原告主張被告將來有終止合約之可能,屬單方臆測之詞,尚難採信。是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就附表1-1項次23所示視聽著作防止侵害,應屬有據,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第84條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聲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附表1-1(見本院卷二第7至8頁):

項次 視聽著作歌名 演唱者 專屬授權人 附表1所示授權期間 授權期間 1 盛夏的果實 莫文蔚 滾石 2002/07/01~2024/12/31止 2002/07/01~2026/12/31止 2 挪威的森林 伍佰 滾石 2002/07/01~2024/12/31止 2002/07/01~2026/12/31止 3 一千個傷心的理由 張學友 環球 2006/07/18~2024/12/31止 2006/07/18~2026/12/31止 4 離歌 信樂團 愛貝克思 2009/02/18~2024/12/31止 2009/02/18~2026/12/31止 5 獨家記憶 陳小春 環球 2008/04/24~2024/12/31止 2008/04/24~2026/12/31止 6 小幸運 田馥甄 華研 2015/08/13~2024/12/31止 2015/08/13~2026/12/31止 7 斷點 張敬軒 環球 2006/02/20~2024/12/31止 2006/02/20~2026/12/31止 8 傷心太平洋 任賢齊 滾石 2002/07/01~2024/12/31止 2002/07/01~2026/12/31止 9 天高地厚 信樂團 愛貝克思 2009/02/18~2024/12/31止 2009/02/18~2026/12/31止 10 突然好想你 五月天 相信 2008/11/06~2024/12/31止 2008/11/06~2026/12/31止 11 毒藥 蕭秉治 相信 2022/05/05~2024/12/31止 2022/05/05~2026/12/31止 12 千年之戀 信樂團、戴愛玲 愛貝克思 2004/04/15~2024/12/31止 2004/04/15~2026/12/31止 13 淘汰 陳奕迅 環球 2007/05/04~2024/12/31止 2007/05/04~2026/12/31止 14 好久不見 陳奕迅 環球 2007/05/18~2024/12/31止 2007/05/18~2026/12/31止 15 勇氣 梁靜茹 滾石 2002/07/01~2024/12/31止 2002/07/01~2026/12/31止 16 LAST DANCE 伍佰 滾石 2002/07/01~2024/12/31止 2002/07/01~2026/12/31止 17 最近 李聖傑 滾石 2006/07/05~2024/12/31止 2006/07/05~2026/12/31止 18 七情六慾 李翊君 環球 2006/02/20~2024/12/31止 2006/02/20~2026/12/31止 19 說謊 林宥嘉 華研 2009/11/19~2024/12/31止 2009/11/19~2026/12/31止 20 SPOTLIGHT 頑童MJ116 滾石 2017/11/30~2024/12/31止 2017/11/30~2026/12/31止 21 愛你 王心凌 愛貝克思 2004/04/15~2024/12/31止 2004/04/15~2026/12/31止 22 魔鬼中的天使 田馥甄 華研 2011/10/27~2024/12/31止 2011/10/27~2026/12/31止 23 桃花諾 鄧紫棋 聽見時代 2017/10/19~ 2017/08/17~2067/08/16止 24 水星記 郭頂 環球 2017/06/29~2024/12/31止 2017/06/29~2026/12/31止 25 家家酒 家家 相信 2017/05/18~2024/12/31止 2017/05/18~2026/12/31止 26 快樂崇拜 潘瑋柏、張韶涵 環球 2004/09/24~2024/12/31止 2004/09/24~2026/12/31止 27 只對你有感覺 飛輪海、Hebe 華研 2006/10/05~2024/12/31止 2006/10/05~2026/12/31止 28 獨唱情歌 Tank、Selina 華研 2006/04/25~2024/12/31止 2006/04/25~2026/12/31止 29 Tell Me 潘瑋柏 環球 2006/02/20~2024/12/31止 2006/02/20~2026/12/31止 30 狂風裡擁抱 信、A-Lin 愛貝克思 2012/08/16~2024/12/31止 2012/08/16~2026/12/31止 31 離開地球表面 五月天 相信 2007/06/29~2024/12/31止 2007/06/29~2026/12/31止 32 海闊天空 信樂團 愛貝克思 2004/03/18~2024/12/31止 2004/03/18~2026/12/31止 33 戀愛ing 五月天 滾石 2005/08/25~2024/12/31止 2005/08/25~2026/12/31止 34 忠孝東路走九遍 動力火車 華研 2003/04/10~2024/12/31止 2003/04/10~2026/12/31止 35 傷心的人別聽慢歌(貫徹快樂) 五月天 相信 2013/08/29~2024/12/31止 2013/08/29~2026/12/31止 36 東區東區 八三夭 相信 2012/06/14~2024/12/31止 2012/06/14~2026/12/31止 37 噢買尬 五月天 相信 2008/11/27~2024/12/31止 2008/11/27~2026/12/31止 38 給未來的自己 梁靜茹 相信 2007/12/27~2024/12/31止 2007/12/27~2026/12/31止 39 你被寫在我的歌裡 蘇打綠、ELLA 環球 2011/12/15~2024/12/31止 2011/12/15~2026/12/31止 40 謝謝你的溫柔 S.H.E、飛輪海 華研 2007/06/15~2024/12/31止 2007/06/15~2026/12/31止 41 無眠 蘇打綠 環球 2009/11/05~2024/12/31止 2009/11/05~2026/12/31止 42 我的歌聲裡 曲婉婷 環球 2012/08/09~2024/12/31止 2012/08/09~2026/12/31止 43 無人知曉 田馥甄 何樂 2020/11/12~2024/12/31止 2020/11/12~2026/12/31止 44 如果我變成回憶 TANK 華研 2009/06/11~2024/12/31止 2009/06/11~2026/12/31止 45 我愛他 丁噹 相信 2009/10/08~2024/12/31止 2009/10/08~2026/12/31止 46 想你的夜 信樂團 愛貝克思 2004/05/06~2024/12/31止 2004/05/06~2026/12/31止 47 失戀無罪 A-LIN 愛貝克思 2006/02/10~2024/12/31止 2006/02/10~2026/12/31止 48 我很忙 A-Lin 愛貝克思 2011/12/22~2024/12/31止 2011/12/22~2026/12/31止 49 我總是一個人在練習一個人 林宥嘉 華研 2011/07/21~2024/12/31止 2011/07/21~2026/12/31止 50 傳說 劉力揚、林宥嘉 華研 2008/05/27~2024/12/31止 2008/05/27~2026/12/31止 51 戀人未滿 S.H.E 華研 2003/04/10~2024/12/31止 2003/04/10~2026/12/31止 52 中國話 S.H.E 華研 2007/05/11~2024/12/31止 2007/05/11~2026/12/31止 53 一眼萬年 S.H.E 華研 2006/03/15~2024/12/31止 2006/03/15~2026/12/31止 54 他還是不懂 S.H.E 華研 2004/02/16~2024/12/31止 2004/02/16~2026/12/31止 55 你曾是少年 S.H.E 華研 2015/06/25~2024/12/31止 2015/06/25~2026/12/31止 56 愛我的資格 S.H.E 華研 2014/02/27~2024/12/31止 2014/02/27~2026/12/31止 57 天灰 S.H.E 華研 2005/12/30~2024/12/31止 2005/12/30~2026/12/31止 58 大眠 王心凌 環球 2018/12/20~2024/12/31止 2018/12/20~2026/12/31止 59 當你 王心凌 愛貝克思 2009/02/18~2024/12/31止 2009/02/18~2026/12/31止 60 我會好好的 王心凌 愛貝克思 2006/01/25~2024/12/31止 2006/01/25~2026/12/31止 61 睫毛彎彎 王心凌 愛貝克思 2006/01/13~2024/12/31止 2006/01/13~2026/12/31止 62 那年夏天寧靜的海 王心凌 愛貝克思 2007/05/18~2024/12/31止 2007/05/18~2026/12/31止 63 手掌心 丁噹 相信 2013/08/29~2024/12/31止 2013/08/29~2026/12/31止 64 猜不透 丁噹 相信 2008/08/06~2024/12/31止 2008/08/06~2026/12/31止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