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原 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秋蓉訴訟代理人 呂育瑋
呂敬霆被 告 天邑雪鄉高冷茶有限公司(下稱天邑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訴訟代理人 傅敏臻律師(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被 告 宇鍚創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宇鍚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天邑公司有違反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並為聲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本院卷一第13頁)。嗣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先後追加被告宇鍚公司,並減縮聲明第一項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被告天邑公司應與被告宇鍚公司連帶賠償原告7萬4,631元,並自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經被告同意(本院卷一第298至299、375至376頁,本院卷二第21至2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主張被告天邑公司委由被告宇錫公司未經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原告擁有攝影、美術著作財產權之圖號9a00140008、A026031圖片2張(下稱系爭圖片)於天邑雪鄉網站(甲證2),惟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授權證明或其他合法使用系爭圖片之說明,而具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萬元。並聲明:
⒈被告天邑公司應與被告宇鍚公司連帶賠償原告7萬4,631元
,並自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為假執行。
二、被告天邑公司則以:被告天邑公司於111年3月4日委託被告宇鍚公司設計系爭網頁(乙天證1),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且被告天邑公司接獲原告通知後即將系爭圖片下架,而無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又原告曾對被告天邑公司提起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營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06號駁回再議(乙天證2、3);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15號為不起訴處分(乙宇證1),故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實無理由。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宇鍚公司則以:被告宇鍚公司承攬被告天邑公司之網站設計、包裝設計及平面設計,然網站圖片部分係由訴外人林澤培負責自千圖網購買所得,被告宇鍚公司因此認為林澤培合法取得,應有取得授權,亦可對外使用,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縱認被告宇鍚公司具有過失,被告使用系爭圖片為1張,損害賠償金額亦應以1萬元較為合理。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本院卷一第300、376頁,並因原告已減縮請求金額,本院酌為修正):
㈠被告天邑公司網站使用系爭圖片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之重
製及公開傳輸權?㈡被告是否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㈢原告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損害賠償7萬4,631萬元?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天邑公司網站使用系爭圖片之行為,侵害原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權:
⒈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
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系爭圖片(甲證2之右欄、甲證3)為原告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攝影、美術著作,被告天邑公司於111年3月4日委託被告宇鍚公司設計「天邑品牌形象」設計工作(乙天證1、4),於同年7月建置天邑雪鄉網站,其中系爭網頁使用系爭圖片(甲證2之左欄、甲證13),被告天邑公司於112年1月12日接獲原告通知後即將系爭圖片下架,此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二第21頁)。因此,被告天邑公司之天邑雪鄉網站網頁使用系爭圖片,涉及原告專有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權。
【甲證2】
⒊綜上,被告天邑公司之天邑雪鄉網站網頁使用系爭圖片,
既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㈡被告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雖無故意,卻屬過失:
⒈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所謂故意者,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著作權侵權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係以行為人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又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欠缺者,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個案事實、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智識、職業、營業項目、侵害行為之態樣、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等,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被告宇鍚公司為履行所承攬之被告天邑公司品牌形象設計
工作,就天邑雪鄉網站之圖片委由林澤培負責,其中甲證2左欄所示2張圖片,係林澤培自千圖網以人民幣799元之價格購得編號ID28304333、ID27725296之圖片,此經證人林澤培證述明確(丁證4-1、4-3),及其所提千圖網之授權資料(丁證4-4、4-2)在卷可稽。
⒊觀諸證人林澤培所提丁證4-1中間記載「ID28304333」,右
下方記載「当前身分:诚馨代天邑茶」、「授权范围:线上全用途」;丁證4-2第①頁上方圖片右上角標示「PSD」,中間記載「ID27725296」,右下方記載「当前身分:诚馨代天邑茶」、「授权范围:线上全用途」。所謂「线上全用途」固可解釋經授權得使用於如甲證2左側所示之天邑雪鄉網站,然丁證4-2第①頁左下方記載「引用素材:第三方标识©商用须或授权」,參以原告所提千圖網編號ID28304333之頁面,左下方記載「ID28304333」「商©千图全球/全用途授权」,最下方「版权说明&作品介绍│侵权投诉」記載:「本作品版权不含字体、摄影图及IP形象,仅作为作品的整体效果展示,商用需替换或获取授权。本网站所有带"商"标志的作品均由本公司及/或权利人授权发布,未经千图许可不得商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商用、临摹、修改后商用)……千图提供精美好看的详情页模版素材设计免费下载,本次详情页模版作品是食品茶叶饮行业,主题是茶叶茶水龙井简洁中国风详情页PSD模版,编号是28304333,格式是psd,建议使用Photoshop CC 2017软件打开……」(甲證14),原告據此主張林澤培僅自千圖網取得ID28304333、ID27725296之psd模板,並未進一步取得商業使用之授權等語,堪以採信。
⒋原告雖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云云,惟其僅稱:
利用第三人之美術著作,未取得合法授權,即具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故意云云(本院卷一第15頁,本院卷二第5頁),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天邑公司或宇鍚公司對於被告天邑公司之網頁使用系爭圖片而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乙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故原告主張被告具有侵權故意云云,自無可採。
⒌被告宇鍚公司因承攬被告天邑公司之天邑雪鄉網站設計專
案,而委託林澤培負責該網站之圖片,林澤培固付費自千圖網購買取得丁證4-4、4-2之「授权范围:线上全用途」圖片,被告天邑公司、宇鍚公司既未自行創作而使用丁證4-4、4-2之圖片,本應注意該圖片來源,以避免著作權爭議。雖林澤培業已付費取得圖片,仍應進一步具體查證其所取得之授權範圍是否完足,以避免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惟其未予深究即直接使用於天邑雪鄉網站,顯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至被告及相關人員所涉著作權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原告聲請再議,亦遭駁回(乙天證2、丁證1、3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40號不起訴處分;乙天證3、丁證2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06號再議駁回處分;乙宇證1、丁證1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6165號不起訴處分;乙宇證3、丁證3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192號不起訴處分;乙宇證3、丁證2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06號再議駁回處分),惟檢察官僅認定被告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故意,無足卸免其使用系爭圖片前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欠缺。故被告共同過失侵害原告就系爭圖片所享有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財產權。
㈢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2萬元:
⒈如前所述,被告共同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所有系爭圖片之重
製及公開傳輸權,致使原告受有未能取得該部分授權金之損害,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⒉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規定:「前項損害賠償,被害
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五百萬元。」⒊原告為專以發行影像內容及影音素材之公司,且以授權他
人使用該等影像內容及影音素材為業,並提出圖片銷售價格表(甲證11),主張被告不法刊登時間為7個月,每年最小規格授權費為3萬元,則系爭二圖片授權費最少為6萬元,況以甲證9千圖網編號27725296圖片頁面擷圖之規格「6299 x 3543px|PSD」因有3圖,將最長邊除3後約為「2
100 x 3543」,及甲證14之千圖網編號28304333圖片頁面標有「750 × 6200px | 29.5MB |RGB」,與甲證3頁面所示之規格對比,授權費用為3萬7315元,則2圖之授權費用至少7萬4631元云云(本院卷二第7頁)。惟細繹甲證11,原告授權他人使用系爭圖片之價格會因圖片內容、購圖數量、授權期間、像素及尺寸大小等,而有不同之授權金額,原告僅依甲證9、14所標示之規格推估被告實際使用系爭圖片之規格及像數/尺寸,尚非精確,況天邑雪鄉網站固然使用系爭圖片,並非直接以系爭圖片獲取利益,難以估算原告實際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或被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為何。準此,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規定實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而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請求酌定賠償額。
⒋爰審酌被告天邑公司固於111年7月架設天邑雪鄉網站,行
銷其產品及服務,於112年1月12日經原告通知而將系爭圖片下架,使用期間約7個月,然被告天邑公司、宇鍚公司前已經由林澤培付費取得甲證2左側圖片,雖未曾取得商業用途之授權,至少已取得「线上全用途」之授權,僅因未能完全正確理解千圖網之授權規則致生本件授權不足之情況;再衡以原告為資本總額1億800萬元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一第33頁),而被告天邑公司、宇鍚公司資本總額僅300萬元、500萬元(本院卷一第39、179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以7萬4,631元酌定其損害賠償額,尚屬過高,應以每張圖片1萬元、共2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六、結論:㈠綜上所述,被告共同過失侵害原告就系爭圖片之著作財產權
,故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2萬元,及自114年4月29日(即追加被告宇鍚公司之書狀送達翌日,本院卷一第18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判決如主文所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
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㈢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第1項)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第5項)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