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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民著訴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原 告 陳瑩被 告 李長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李哲藝:《冬之旅》長笛與豎琴二重奏之樂曲分析與詮釋」碩士論文(下稱系爭論文)之著作權人,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詎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0日發現被告於110年7月所撰寫之「李哲藝《四月雨小號幻想協奏曲》之樂曲分析與詮釋」碩士論文(下稱被告論文)之第二章第三節「李哲藝生平介紹」、第四節「李哲藝創作風格與演出經歷」如附表被告論文欄畫線所示之內容抄襲系爭論文如附表系爭論文欄畫線所示之內容,侵害原告就系爭論文之重製權,並致原告精神痛苦,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刊登判決書全文於聯合報、中國時報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確定判決書之全文,以新細明體黑色10號字體刊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之全國版第一版一日。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音樂家李哲藝生平及演出經歷,為既定事實,無法事後改寫或自行創作,且上開資料可見於諸多網路公開平台,屬取自公共領域之事實型著作,並無高度創作及自由發揮空間,原創性程度較低,應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被告撰寫附表被告論文欄畫線部分並非僅參考系爭論文,亦有參考網路資料、新聞、專訪文章、李哲藝臉書粉絲專頁、YouTube節目採訪影片、灣聲樂團官方網站等,故被告並非單純抄襲系爭論文,且系爭論文與被告論文整體章節架構、文章編排內容、參考文獻均非相同,系爭論文之內容佔據被告論文之質與量比例甚低,亦非被告論文主要核心思想及價值,是兩者間不具實質相似,被告自無侵害原告就系爭論文之著作權。另被告撰寫論文僅為取得碩士資格,不具營利目的,且被告利用系爭論文之內容,並未對系爭論文之潛在市場與學術價值產生替代效果及負面影響,是被告撰寫被告論文內容之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而未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或人格權。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受有損害及所受損害與被告侵權行為間之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489頁):㈠系爭論文係原告所撰寫;被告論文係被告所撰寫。

㈡原告就本件事實曾對被告提出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告訴,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792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下稱高檢署智慧分署)發回續查,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233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智慧分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307號駁回。

四、爭執事項(本院卷第489至490頁):㈠附表被告論文欄所示內容是否抄襲附表系爭論文欄所示內容

?㈡若有,被告抄襲原告系爭論文之行為是否有侵害原告就系爭

論文之重製權?㈢本件是否有思想表達合併原則之適用?㈣被告前開行為是否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㈤被告前開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之合理使

用?㈥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若有,金額為何?㈦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判決書登報,有無

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同法第10條之1規定: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以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然思想如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則此時因其他著作人無他種方式或僅可以極有限方式表達該思想,如著作權法限制該等有限表達方式之使用,將使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該有限之表達即因與思想合併而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因此,就同一思想僅具有限表達方式之情形,縱他人表達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之必然結果,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揆諸前開實務見解,思想如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此時因其他著作人無他種方式或僅可以有限方式表達該思想,如限制該等有限表達方式之使用,將使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基於公益之理由,該有限之表達方式,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縱他人表達之方式相同或近似,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231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及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均係描述李哲藝之生平、求學歷程、演出特色及演出經歷,而上開內容須依李哲藝之人生實際經歷記載,其內容均屬固定,所以在描述文字的選擇上受到限制,難以避免使用相同或類似之用語,依前開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縱被告此部分表達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之必然結果,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不得論以侵害著作權。

㈡本件附表所示部分既有思想表達有限之情事,業如前述,則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之重製權,即屬無據,故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及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之本息及將確定判決登報,均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所舉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定宜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Ⅰ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Ⅴ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強制換頁==========附表(本院卷第450至455頁):

編號 系爭論文 被告論文 1 李哲藝於民國五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出生在高雄縣岡山鎮(現高雄市岡山區),是臺灣第一位以豎琴為主修,畢業於音樂系的男性音樂家。四歲時,李哲藝隨父親李武男先生學習小提琴,原先以傳授小提琴為業的李武男先生,在民國六十五、六十六年左右,於琴府樂器公司接觸到豎琴這項樂器,便轉而學習豎琴,在父親的指導下,李哲藝也開始學習豎琴,並於十歲左右,每週搭乘飛機往返高雄與臺北向文化大學所約聘的一位美籍日本教授學習豎琴。 李哲藝於1970年3月28日出生於高雄縣岡山鎮(今高雄市岡山區),是臺灣第一位以豎琴為主修畢業於音樂系的男性音樂家,四歲時李哲藝隨父親李武男先生學習小提琴,而因父親因緣際會下接觸到了豎琴,既而轉修習豎琴,並在約十歲時,每週搭飛機於高雄、臺北間往返,並向文化大學所約聘的一位美籍日本教授學習豎琴。 2 大學之前從未受過音樂科班教育的李哲藝,基於對音樂的熱愛,國中時便在高雄的西餐廳演奏豎琴;高中就讀高雄中學時,除了參加吉他社與校內外民歌比賽之外,更在學校的樂隊裡擔任上低音號手,為使演出的曲目更加豐富動聽,亦自願著手改編適合樂隊演奏的流行樂曲及港劇主題曲等。對音樂感興趣的李哲藝在理工方面也相當拿手,自幼喜愛閱讀科學雜誌,並以物理高標的成績考上文化大學的物理學系。就讀物理學系一年後,因考慮到物理的研究領域和生涯規劃不符,便轉系至音樂學系,繼續學習音樂等相關科目。在校期間主修豎琴,師事高麗英,副修鋼琴,師事陳世昌,並於大學三年級時選修小提琴,師事貝邁克。 大學前尚未有就讀科班經驗的李哲藝,卻在音樂上有獨特熱忱,也因為家世淵源,國中時期便有在高雄的西餐廳裡演奏豎琴。就讀高雄中學時,除了參加校內吉他社與民歌比賽之外,也有在學校的樂隊裡演奏上低音號。當時期樂譜的流通較不易,而為了能夠在表演上能夠更加貼近觀眾,遂隨手自行改編一些流行音樂與港劇主題曲等供樂隊表演使用。而李哲藝除了對音樂的熱忱外,對於理工科也是有相當程度天份,自幼就有閱讀科學雜誌的習慣,也順利了進入了文化大學物理學系就讀。而在就讀物理學系一年後,因顧慮到畢業後的生涯規劃,便轉系至音樂系主修豎琴並師事高麗英,副修鋼琴,並師事陳世昌,於大學三年級時選修小提琴,師事貝邁克。 3 自文化大學畢業後,李哲藝因考慮家中經濟問題,並未出國深造。民國九十四年,李哲藝進入部隊從軍,在陸軍軍樂隊時,長官得知其音樂科班出身的背景,便希望李哲藝能為樂隊統整樂譜並重新編排以利樂隊演出概念,造就李哲藝往後於不同樂器上的編曲及創作能力。在這樣研究大量樂譜的學習經驗及過程中,讓李哲藝了解了管樂團的編制與架構,其深厚的弦樂演奏基礎加上學習過程中所學的管樂器樂概念,造就李哲藝往後於不同樂器上的編曲及創作能力。 由文化大學音樂學系畢業後,因為家中經濟狀況問題,且打消了出國的念頭,2005年入伍,並加入了陸軍軍樂隊吹奏小號。由於本身有受過了大學期間音樂學系裡的教育,因應樂隊隊長要求把隊上的樂譜做統整與重新編排,讓樂隊演出時能有更好的效果,或許就是這樣的契機,使得鑽研在大量樂譜的經驗累積下,讓李哲藝對於管樂團的編制配器有更上一層的認知,有了自幼修習弦樂的技巧並於軍樂隊當中對於銅管樂器演奏上的理解,對於李哲藝往後編曲與作曲的帶來了深遠的影響。 4 退伍之後,李哲藝繼續留在國內從事表演藝術工作,在婚喪喜慶或是大飯店等音樂演出上,李哲藝期望的是,除了演奏平時大眾耳熟能詳的音樂之外,更希望能創作出悅耳動聽的音樂,而多年的演出過程當中,他發現適合豎琴演奏的曲目少之又少,加上體積龐大不易搬運,減少了豎琴這項樂器的演出機會,於是,李哲藝便運用其編曲能力開始為豎琴及不同樂器改編各式各樣的曲目,從古典名曲到臺語老歌,長久以來累積了不少的編曲作品。 民國九十六年,李哲藝進入實踐大學音樂學系教授應用音樂之相關課程,在教學相長及從事多年的藝術演出工作之下,李哲藝體認到學海無垠並希望能在音樂領域上繼續進修,於是在民國九十八年考取輔仁大學音樂研究所,主修指揮,師事郭聯昌。近年來,李哲藝創作的樂曲越來越豐富,他將對樂器之所學的各項知識融入音樂,嘗試不同的樂器編制,音樂風格跨足古典音樂與流行樂界,所合作的對象亦從管絃樂團、室內樂團乃至各種不同性質的表演藝術團體。現任宙斯愛樂管絃樂團音樂總監及亞堤斯特藝術有限公司音樂總監。 自退伍後,李哲藝所從事的工作以表演藝術為主,無論婚喪喜慶或是在飯店裡演奏,李哲藝對於音樂的想法即是除了演奏一般民眾欣賞的音樂以外,也望能在創作上能有更讓人感動的樂音2007年,李哲藝應聘至實踐大學音樂學系教授應用音樂之相關課程,2009年考取輔仁大學音樂學研究所指揮組,師事郭聯昌教授。現今李哲藝跨足了指揮、作曲、編曲為一身的音樂家,其深厚且富有創意意味卻又不失自身文化的一系列作品,皆在臺灣的音樂裡帶來了新的氣象。現任灣聲樂團、亞提斯特大眾管絃樂團及宙斯愛樂管弦樂團音樂總監暨駐團作曲家。 5 在李哲藝的演奏生涯中,曾創下一年演出一百七十餘場的最高紀錄,並著有上千首編曲及原創作品,在這樣大量的多產創作之下,李哲藝最主要的靈感來自於生活週遭的人、事、物。他認為創作若是臨時起意或是將其視為工作而非興趣,那實行起來便會相當困難且毫無頭緒,若能在日常當中記錄所見所聞,加以想像並將之化為音樂的一部份,那靈感與構思便成為一種自然且無時無刻存在於生活。在這樣的創作靈感基礎之下,李哲藝也體認到現今的音樂潮流與風格大多一致,若所有人的作品出皆自於相同的作曲法則與規範,那是否應該譜寫一些相較於其他作品更加有特色的音樂來突顯風格?李哲藝認為,音樂與文化息息相關,於是便在作品中加入了各種不同的臺灣音樂元素,舉凡歌仔戲、原住民音樂及臺灣民歌與民謠……等。利用舊有文化和創新樂曲的結合,李哲藝創作出大眾耳熟能詳,卻又不失新意的作品,獨特的音樂風格亦展現李哲藝不同的想法與思維。 李哲藝的音樂創作中,他的作品累積約兩千首,而編曲的曲目作品也近五千首,唱片製作的約九十張,大型劇場約一百多部;而其演出的經歷更達到兩千場以上。 綜觀以上資料可以發現李哲藝無論是在音樂的創作上與演出上有特別多的經驗,而其作品裡也常常取用臺灣文化為素材創作,他認為學習音樂的技巧與技術可以達到精湛,但在音樂的文化自身認同當中是要自己去尋找到一個立足點的。他始終認為與其把別人的文化做到最好,理應回到自己本身的文化來做發想,這也就造就在編曲上他希望能夠找到大家有共鳴的音樂,藉由西方的編曲手法,所產生的不同風貌讓各個年齡層能夠很容易地體會到臺灣的音樂之美。 6 曾為國家交響樂團、國家國樂團、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新加坡華樂團、臺北愛樂交響樂團、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宙斯愛樂管絃樂團、長榮交響樂團、臺北市立國樂團、高雄市交響樂團、高雄市國樂團……等數十個管絃樂團及室內樂團擔任作曲及編曲;也曾為公共電視、客家電視臺、中國電視公司、愛樂劇工廠、紙風車劇團、蘭陽舞蹈團、體相舞團、肢體音符舞團、黑門山上的劇團、大稻埕戲偶館、天使蛋的劇團、一元布偶劇……等藝文單位及表演藝術團體擔任配樂創作及音樂創作。有聲出版方面也參與數十張唱片之製作、錄音、創作及編曲。 為國家交響樂團、台灣國家國樂團、國立台灣交響樂團、新加坡華樂團、台北愛樂交響樂團、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宙斯愛樂管絃樂團、長榮交響樂團、台北市立國樂團、高雄市交響樂團、高雄市國樂團、廈門交響樂團……等數十個管絃樂團及室內樂團擔任作曲及編曲;也曾為公共電視、客家電視臺、中國電視公司、香港舞蹈團、國光劇團、愛樂劇工廠、紙風車劇團、蘭陽舞蹈團、體相舞團、肢體音符舞團、全民大劇團、大稻埕戲偶館、天使蛋的劇團,一元布偶劇……等數十個單位及表演藝術團體擔任配樂創作及音樂創作。有聲出版方面也參與數十張唱片之製作、錄音、創作及編曲。 7 國際演出經歷包括:2013年丹麥國際偶戲藝術節、2011亞洲遊藝節、2010世博會、2010葡萄牙國際偶戲節、2010澳門藝術節、2009法國國際偶戲節、2008法國里昂國際偶戲節、2007伊士坦堡國際戲偶節、2007荷蘭國際排笛藝術節、2006新加坡華人藝術節、2005及2004澳門藝穗節、2005倫敦中國藝術節。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