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原 告 知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峯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冠中律師陳怡如律師被 告 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子禎被 告 傅克強
張進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