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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民營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原 告 美商圖策生技有限公司

(GRAPHEN DRUGOMICS, INC.)法定代理人 林清詠訴訟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馮達發律師鄒東瑾律師被 告 建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指定吳祖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