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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民秘聲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依纖代 理 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柯雅珊律師相 對 人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孫德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民上再更一字第2號專利權權利歸屬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賴蘇民律師、林怡州律師、孫德沛律師就聲請人提出之「OOOOOOO OOOOOOOOO O○OOOOOOO OOOOOOOOO O○○○○○○○○○○○○○○○○○○」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民上再更一字第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下稱智審法)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聲請之本案係智審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故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之規定。

二、智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三、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案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專利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業已核發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5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今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被告即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另委任訴訟代理人即相對人賴蘇民律師、林怡州律師、孫德沛律師,為使案件順利進行,並保護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請准引用前揭秘密保持命令所載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予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四、本案依聲請人於本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案件聲請准予對其提出之「OOOOOOO OOOOOOOOO O○OOOOOOO OOOOOOOOO O○○○○○○○○○○○○○○○○○○」資料,核發前揭秘密保持命令在案,有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為求本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一致性,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前揭資料必要,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均無意見(本院卷第35頁),本件聲請予以准許。

五、結論: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屏如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