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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民秘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蘇建太專利師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張秉貹律師朱淑尹專利師黃宇澤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115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四頁附表編號6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附表:

編號 資料名稱 卷頁數 6 食藥署FDA藥字第1159000217號函附件To facitinib Extended-Release Tablets 11mg查驗登記申請資料3.2.P.2之表35 食藥署函覆資料 第56至57頁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