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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民秘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代 理 人 彭國洋律師

徐念懷律師黃國彰律師上 一 人輔 佐 人 李秉濤專利師代 理 人 蔡孟彤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立虹律師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張秉貹律師姚金梅專利師林佳蓁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張哲倫律師、張秉貹律師、姚金梅專利師、林佳蓁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11月12日FDA藥字第1149077836號函檢附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下稱本案)所函查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14年11月12日FDA藥字第1149077836號函檢附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內容,其內容涉及聲請人關於藥品研發、生產及管理等相關紀錄與資料,為聲請人可用於生產之重要資訊,非競爭同業等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得知悉,具有一定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自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等資訊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將有妨礙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實有必要限制其開示及使用。為此,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對相對人張哲倫律師、張秉貹律師、姚金梅專利師、林佳蓁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防止其等將之為本案訴訟目的外之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所函查之食藥署114年11月12日FDA藥字第1149077836號函檢附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其內容為聲請人重要研發藥物產品之結構、製程、配方、分析方法等資訊,均非交易市場上為一般及該類資訊之人所普遍知悉之公開資訊,且對聲請人事業之經營具極大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該等證據資料為其不欲為他人所悉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等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且相對人等為本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輔佐人,為兼顧其等訴訟上權益,自有使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之必要,然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就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附表:

編號 查驗登記資料名稱 1 FDA藥字第1149077836號函附件查驗登記資料3.2.P.5.1Specification(s)、3.2.P.5.3 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第3、5頁部分、3.2.P.5.4 Batch Analysis 批次分析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