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原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原 告 張可欣
張艾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兼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蔡閔涵律師被 告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蔡宇峰律師陳蓉慧專利師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被 告 台灣惠普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靜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上四人及次三人之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 人 呂歡庭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廖沿臻律師被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梅文欣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三人之送達代收人)訴代輔佐人 阮政傑
陳宗源複 代理 人 邱郁之律師被 告 城堡岩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三人之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 人 呂歡庭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顏漢彰律師被 告 亞果元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仲英被 告 凱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戴郁錡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兼上四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尤彰澤律師訴代輔佐人 張銘得被 告 荷蘭商台灣戴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育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洪子洵律師李佳樺律師被 告 荷蘭商聯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偉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陳佳菁律師(兼上三人及次三人之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 人 謝祥遇專利師訴訟代理人 蔡昀廷律師
莊名宇專利師被 告 智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恒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複 代理 人 潘俞宏律師被 告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袁万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胡書慈專利師吳嘉敏專利師被 告 寶利威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志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被 告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道福被 告 竇立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呂光律師吳詩儀律師吳弈錡專利師被 告 易禾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廉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胡書慈專利師吳嘉敏專利師被 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凱勝律師
盧建川專利師(兼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被 告 鈞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被 告 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勝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被 告 瀚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超羣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律師
林承鋒律師複 代理 人 束孟軒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家卉律師(兼上五人之送達代收人)被 告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政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兼上二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楊益昇律師蘇育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改由蔡季霖技術審查官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