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黃仁傑再審相對人 李昀軒
許丞廷吳予瑭鄭皓文李子鋐林泓毅吳軒宇上列當事人間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114年度民著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民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觀其民事再審狀僅泛稱再審相對人鄭皓文是專門侵害他人者,再審原告算是倒楣,遇到這樣的人天天於網路霸凌再審原告等語,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