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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民著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原 告 maglula Ltd.法定代理人 Guy TAL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蔡昀廷律師黃婉婷律師被 告 全新應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王誠之律師黃國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蔡季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