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統裁字第 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統裁字第 4 號聲 請 人 姚勝凱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重新審理施以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600 號刑事裁定與同院 110 年度毒抗字第 712 號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依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60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與同院 110 年度毒抗字第 712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涉及有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採取不同見解,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即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