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07 號聲 請 人 鄭景訓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78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該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經查:
(一) 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3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聲請人持系爭判決二所為之聲請部分,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
(三)1.關於系爭判決一部分:
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後,復於 110 年 1 月
5 日撤回,故系爭判決一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關於系爭判決二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持以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