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14 號聲 請 人 鄭立愷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053 號裁定,聲請撤銷,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05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並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而為本件之聲請,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