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24 號聲 請 人 林靖芳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41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396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19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15 條生存權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單獨販賣、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1075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672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及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仍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075 號、第 1672 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先敘明。次查,系爭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施行前即已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至系爭裁定則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