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42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26 號聲 請 人 張朝明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免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6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6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15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記載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