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27 號聲 請 人 黃榮俊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29 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636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以其勾選不聲請定應執行刑為由,否准其事後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29 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636 號刑事裁定(下依序稱系爭裁定一及二)以同一理由駁回其聲請,致其刑期過高,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憲法法庭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得就系爭裁定一提起再抗告、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卻均未提起,是系爭裁定一及二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故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