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28 號聲 請 人 李萬壽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79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