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29 號聲 請 人 王仁豐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偵字第 2428 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單禁沒字第 444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起訴書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卻未提起,屬未盡審級救濟程序,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