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43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39 號聲 請 人 林武鄰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389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47 條第 1項、第 48 條第 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明定得更定其刑,且未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有牴觸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