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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46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60 號聲 請 人 饒瑞隆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 年執更自字第 620 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非持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