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73 號聲 請 人 徐馨英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交上易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284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