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47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474 號聲 請 人 黃密君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9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968 號刑事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經系爭判決以部分撤銷發回更審,部分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駁回上訴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 101 上訴字第 968 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發回更審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作成 102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聲請人收受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上更一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其餘部分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