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 號聲 請 人 葉南宏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86 號、第 349 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8 日屏檢介穆 104 執從 760 字第1119007642 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認系爭函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111 年 1 月 7日? 執和 110 年道罰執字第 00149688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系爭裁定即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不合。又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部分,按統一解釋係為解決我國多元法院審判體系下,不同審判系統(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產生見解歧異之情事。本件系爭函與系爭執行命令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自無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可言。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均有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