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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50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00 號聲 請 人 蘇至行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11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43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