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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50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04 號聲 請 人 劉志明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58 號及 91 年度訴字第130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有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一及二後,依法得分別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