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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50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07 號聲 請 人 吳英豪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 律師

蔡淳宇 律師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267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5 日新聞稿、臺北市政府同日新聞稿(下併稱系爭新聞稿),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及同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61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另系爭新聞稿並非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均有未符,爰依憲訴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及同條第 3 項,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