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5 號聲 請 人 黃建治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20 號刑事判決,採信對其不利之證詞,且刑度過重,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項定有明文;復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憲法訴訟法係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本件聲請人於 111 年 7 月 21 日始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 106 年 4 月 19 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亦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