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05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55 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657 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657 號刑事判決等以法院家規取代法律,侵害其訴訟權。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與前經本庭以 111 年憲裁字

43 號裁定不受理之案件相同,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對上開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不得更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