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06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60 號聲 請 人 樊祖燁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

鍾慶禹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

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32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9 條、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裁判憲法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另就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聲請解釋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