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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0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7 號聲 請 人 徐世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6 日台和 111 非 1239 字第 11199105311 號函牴觸憲法,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核其真意,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該函並非裁判,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