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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08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082 號聲 請 人 蔣黃杏菜等 8 人(詳附表)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實質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88 條及第 79 條有關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及不得僅針對訴訟費用負擔上訴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過度限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受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及訴訟權。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等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附表┌──┬────┐│序號│姓名 │├──┼────┤│1 │蔣黃杏菜│├──┼────┤│2 │蔣英華 │├──┼────┤│3 │蔣鶯馨 │├──┼────┤│4 │蔣英敏 │├──┼────┤│5 │蔣英芬 │├──┼────┤│6 │王泰順 │├──┼────┤│7 │蔣曼娜 │├──┼────┤│8 │蔣思齊 │└──┴────┘